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
1、读者应养成爱护书刊的良好习惯,对所借书刊不得遗失、损坏、拆散、撕割、圈点、涂划和偷窃。
2、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时,可购同版本或该书新版书刊赔偿办法为原则,赔偿的书刊须整洁完好,污损涂抹者不收。报失后1个月内购买,不计逾期费。报失前后的逾期,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。
3、遗失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或新版本图书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(一)中文图书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X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
1989年(含)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X1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
(二)外文图书(原版)
1990年出版的:按原价X1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
1989年(含)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(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)
X2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
赠书:40元X1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
(三)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
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
4、丢失期刊赔偿标准
(一)中午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偿。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收装订费20元。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,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,再加倍赔款。
(二)外文期刊:区别不同情况,按下列倍率赔款:
1990年以后出版的外文期刊,按原价的10倍赔款
1989年(含)以前出版的外文期刊,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,再按10倍赔款。
5、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、损污书刊者,一般图书每面罚款1元,图表类每面罚款2元。凡故意拆散、裁剪、撕页者,按原书刊价格10倍罚款。
6、已赔偿书刊若在赔款之后找回,并完整无损,归还后读者可此原始票据办理退款手续。
7、凡属偷窃行为者,按所窃书原价的10倍处罚。不足50元,按50元处罚。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重处罚。
8、对损坏或偷窃图书情节严重者,除需照章赔偿外,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借阅书刊的权限,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。
注:本办法参照《350vip8888新葡的京集团图书馆文献资料使用管理办法》
(武大图字〔2010〕2号)